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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解散事由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期限,至期限届满时,无须公司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应当解散。之所以无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是因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经营期限的规定是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之间已经约定的,股东和公司都应当遵守。如果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期限之外还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当该等事由出现时,公司也应当解散。此种情况下的解散也无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约定的,股东和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根据《公司法》本项规定而解散的,属于约定解散,约定解散需要附加其他条件,也不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只需要有约在先即可。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在约定解散的情形包括期限届满和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在公司约定解散的情形出现而想让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份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均属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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