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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在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未出现的情况下,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这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这里是指公司全体表决权的273)。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注意:这里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我们称为决议解散,决议解散是公司权力机构意志的结果。对决议解散,不问原因,只问其决议的生成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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