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政府审批核准
外资企业的政府审批核准
一、审批管辖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构为国务院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
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准后,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资经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上述批准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报商务部备案。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设立合作企业由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二,审批程序及期限
(一)审批步骤
1.初步审查。由对商务部或受托审批机关的审议小组同计经委、财政、银行及有关部门,对送审的各项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报告。
.最终审查。审批机关根据审议小组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凡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凡有损中国主权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造成环境污染的,或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明显不公平,损害中国投资者利益的,则不予批准。《外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第9条均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颁发批准证书。审批机构对于申请进行审核批准之后,给予企业审核批复,企业携带批复至技监局办理企业代码证,办理完毕后,审核批准机构凭此代码证为其颁发批准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
(二)审批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批机构自接到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立外资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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