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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案例的评析

对股东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案例的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第一,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复制公司账簿的原始凭证;第二,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的权利。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的问题,我国公司虽未明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但也并未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由于会计账簿是根据原始凭证制作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与会计账簿相比对,才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达到建议和质询的目的。因此,公司理应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方便,将公司原始凭证交股东查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股东可否委托专业人员代为行使查阅权的问题,知情权并非专属性权利。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但股东与受托人均不能有不正当目的。本案中,被告A公司并无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目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查阅。
一审法院判令股东个人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及相关的会计账簿但不能查阅原始凭证或委托他人查阅上述材料,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司效率及商业秘密的考虑。由于过分地扩张股东的知情权则会降低公司运营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转,甚至还有可能泄露公司的机密,损及与公司易第三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当限于公司法或公程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应无限扩大。
然而,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似乎过于侧重公司整体利益,而忽视了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使。鉴于现实中常有会计报告造假等情况,若不允许股东查账簿的原始凭证,根本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股东碍于自身知识结构,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会计报告或相关账簿的内容,不允许其委托专业机术会计材料可能导致股东的知情权实际根本无法行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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