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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的另外解决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是公司收购原告的股份或者减资,当事人为原告和作为被告的公司,公司需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果是其他股东收购原告的股份,当事人是作为原告的股东和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公司不得长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股东提起解散之诉而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必在6个月之内将其收购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该等股份注销。在公司将该等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前,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仍应当.尽股东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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