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行为的执法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了工商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为辅的执法格局。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五种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具有查处取缔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如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复函》(环函[2004]434号)明确指出,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此外,对无固定场所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法规也明确了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对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摊贩,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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