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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起人非货币出资的评估

《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论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皆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或者说用非货币财产
作价抵作款。对发起人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也应当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资一样,对其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除此之外,
《公司法》还在第91条中规定,创立大会要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评估也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的
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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