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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立法关于公司登记申请期限的规定

从各国立法关于公司登记申请期限的规定看,很不统一。这表现在,—方面,在一国之内,对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申请的期限规定不统一;另一方面,即使对于同一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也不一。如在日本,当事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或交付作为出资的实物之后的两周内申请设立登记。在意大利,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应当“在企业设立后的30日内”提出。在法国,对于公司,最早应在其完成全部设立手续后,才能提出登记申请;而对于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则应在其总机构或经营机构开设之后15天内提出申请。在我国,不仅区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不同登记种类而分别规定不同的申请期限,而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而分别规定不同的登记申请期限,甚至还区分不同内容的变更登记而分别规定不同的申请期限,并且各自期限的起算点也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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