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审查原则之实质审查主义
实质审查主义主张,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在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完备、齐全,而且还要审核登记申请中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均采实质审查主义。在德国,“法院在准予登记前要就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轡根圭据德国《股份法》第38条规定,法院应审查公司是否按规定设立和申报的,非此种情形的,法院应拒绝登记。法院可因章程条歡的瑕疵、欠缺或无效而拒绝登记,也可因董事会的服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拒绝登记。意大利《民法典》第21 89条规定:“在进行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署名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进行审查。”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条亦规定:“在有关商业和公司注册的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在管辖法庭的书记室审碴组建公司的合法性后,公司方可进行注册。”我国虽然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实质审查主义,但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中明确要求登记机关要对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因此,学者们一致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主义,甚至是全面审查主义。
各国立法关于公司登记申请期限的规定 公司登记之形式审查主义折中审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