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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坚持实质审查主义

不少人主张我国应放弃实质审查主义,而改采形式审查主义,理由是世界不少国家都是采形式审查主义,形式审查主义是公司登记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还提出形式审查主义是公司设立从核准主义发展到准则主义的当然要求。也有人提出我国应采折中审查主义。且不说有些同志指出西方大部分国家均采形式审查主义这一说法的根据不足,即便如此,也并不代表我国就应当选择形式审查主义。古曰:“橘生淮南是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选择何种法例,固然需要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但更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成熟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的某些作法,并不一定适合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我国。正如上文所言,折中审查主义并无实质内容,不过是形式审查主义的文字变换而已。因此,折衷主义不足采。虽然实质审查主义亦存在不足,但我国应仍然坚持实质审查义。其理由不仅在于这是真正充分实现公司登记制度价值功能的需要,也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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