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形式审查原则
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我国正致力于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竞争经济。而公司是市场的主角,充分的市场竞争需要充足的市场主体——其中特别是公司企业。公司登记制度作为市场主体准人与动态监控的制度,应当为市场经济服务,这也就要求对于申请登记进入市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须本着只要符合条件就须受理的精神来面对。
市场经济国家对公司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都应当坚持形式审查的原则,审查。我国《公司登记管理象例》第53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里没有明示形式审查原则但仔细体味其规定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实际上是体现了形式审查的精神。
从申请人的程序权保障来看形式审查的原则 我国应坚持实质审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