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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登记电子化进程的一点建议

虽然我国部分省、市、区采用了计算机系统处理公司登记事务,甚至有部分地方登记机关在试行网上登记注册。但我国在公司登记电子化进程中才刚刚起步而已,我国不应盲目追求电子化登记的高层次,而以较底层次电子化为合适。亦即,我国应当采取网下以电子计算机系统登记而兼利用网络进行公示和查询的电子登记形式。理由是,基于我国的法制状况,我国已经采取并应当继续采取登记机关质审查原则。基于实质审查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保证公司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要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由于网上交申请材料的限制,完全通过网络注册,登记机关无法审核登记申请事项的真实性,从而亦难以保证其合法性。而采取网下计算机系统登记,网上公示的方式,则既不影响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事项的实质审查,也可以兼顾登记的效率和登记信息查询的便捷。当然,若干年后,如果我国经济、社会、法制发展到相当的可以考虑修改公司登记的审查原则,与此相应,到时也可以实现完全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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