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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一、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O%~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例如,北京市和四川省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30%。
按照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萎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会计制度核算。纳税人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会计制度核算并记载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重新评估。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都应当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人房产原值的地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和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当计人房产原值。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上述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
一、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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