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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宣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年以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由于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区、辖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税款,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以后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真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然没有超过85%,但是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期满3年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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