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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主义是实现公司登记制度价值功能的需要

公司登记的价值取向是在保障基本交易安全的基础求交易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公司登记程序服务功能和公司市场准入与异动监控功能实现的。如果执行形式审查主义,则既不能保障交的安全,实质上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依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只对登记申请在形式上审查,而不负责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一方面势必产生大量的不合格的公司混迹于市场交易中,进行招摇撞骗,这在根基上危害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没有安全的效率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势必出现登记公司的信息大量真,导致公众对登记信息的不信任,甚至是恐惧,因而根本不敢利用登记信息。如此,公司登记的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何从体现?又何从谈及交易的效率?如果采实质审查主义,虽然登记成本高些,登记机关负担和责任重些,但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获得了整体制度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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