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公司登记电子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
1998年德国修订的新《商法典》在规定商事登记的电子时,对登记电子信息的安全给予首要的强调,用了相当的篇幅对登记电子信息的安全保障进行了规定。该法第8a条规定:“州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规定,以机器方式作为自动化文件对包括为管理所必要的目录在内的商业登记簿进行管理,以及在某种范围内进行此种管理b在此,必须保证:(1)遵从通常进行数据处理的原则,特别是对数据丢失采取防护措施以及以至少每日更新的方式保有现存数据必要的拷贝,并安全可靠地保管原存数据及其拷贝;(2)能够将应进行的登记立即存人数据存储器,并且能够长期以可读形式再现而不发生内容上的任何改变。”德国的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将来的相关立法是具有参考意义的。
公司登记电子化的登记信息安全保障 关于登记申请人身份的确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