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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一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应税货物有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的主管业务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提供邮寄包裹的包装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动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税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 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潢业务。
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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