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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国公司的认许登记看申报公司登记

申报公司登记,既可以看成是权利,因为登记可以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也可以看成是义务。就外国公司的认许登记看,它是已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在东道国申请被承认并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而为的登记。申请认许登记是以在国外已成立的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因此,申请认许登记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是该外国公司。同样,基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运作机制,外国公司申请东道国认许登记应由该公司的代表人(即负责人)负责执行。外国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具体执行登记申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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