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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评估价格

虽然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是公司验资的前置程序,但评估不能代替股东对非货币出资的协商作价。因为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作价不仅关系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也关系到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与货币出资股东之间的利益,应当由股东各方协商一致。况且股东最了解非货币资产对公司的价值,作价高了相当于非货币出资者侵占了货币出资者的利益,作价低了则相当于货币出资者侵占了非货币出资者的利益。但如果股东们协商的价格高于评估的价格,公司就不能通过验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这是因为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评估带有对股东非货币出资作价公众审核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当允许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不高于评估价格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作价,并以该协商价格计算注册资本额和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只要协商确定的价格不高于评估的价格即可。对此,应当从评估是公众监督,股东协商作价是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去认识和处理评估与股东协商作价的关系。这样做既有利于防止个别股东与评估或验资机构串通以高估作价的方法,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发挥货币出资股东的监督作用,还有利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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