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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家庭成员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2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以及第58条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见,《公司法》将夫妻二人或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归类在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受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的调整。笔者认为这值得讨论。因为,虽然一个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与两个以上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存在重大区别,但是,如果作为同一公司的两个股东是夫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区别就基本不存在了。原因如下:(1)出资财产来源于同一主体。夫妻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主体是一个,即使夫妻之间有约定也不同于其他无夫妻关系的股东。如果我们把家庭财产视为非同一主体的财产,认定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就没有理由将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归类为一人公司。即使在公司登记时夫妻财产被登记为不同出资人的财产,也不能实际改变出资资产来源于同一主体的客观事实。夫妻、家庭成员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与两个无夫妻关系或无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的出资是有本质区别的。(2)公司利润归同一主体。夫妻或家庭成员的收入归夫妻共有或家庭成员共有,包括投资收入在内。这与无夫妻关系或无家庭关系的自然人从公司分取利润是截然不同的,而与公司法规定的一个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却是完全相同的。(3)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夫妻关系或无家庭关系的自然人在出资及公司管理权上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但同时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性。利益的矛盾性可促使他们互相监督,促进股东和公司依法办事,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以夫妻或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股东之间只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性,根本不可能互相监督。依笔者之愚见,应当把仅由夫妻二人或家庭成员为股东的公司,归类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股东公司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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