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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出让、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承包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也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关于非货币出资资产的规定,也可以作价出资。

但是,如果公司安排利用出资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就只能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使权是一种期间权利,并且附有用途的限制,因此,公司设立者在研商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的关系,考虑公司对土地的用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合同对土地用途的规定以及土地使用规划的限制,还要考虑i5>万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用途作出变更,由谁负责变更,其变更费用由谁负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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