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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怎样核定征收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外国企业常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据实申报纳税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是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额X核定利润率X企业所得税税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境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采购汽车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由于代表机构设立或者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ILpl,应当在发生的时候一次性作为丝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二)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交际应酬费描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人经费支出额。,
(三)以货币形式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不属于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所发生费用,不应当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四)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支付的样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和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适用于可以准反映收人,但是不能准确反映成本和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X核定利润率X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当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果能够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税务机关备案,可以调整为据实申报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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