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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效召开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 1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据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召开必须有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否则董事会会议无效,本次会议上将不能通过决议。在董事会会议有效的前提下,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人数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含出具有效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代为表决的董事人数。《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49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有效召开和通过决议的条件,依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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