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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仅仅是上海注册公司中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独资企业的清算就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1)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而只存在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人应代之为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产偿债程序。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去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所欠职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责任消灭制度。注册上海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怯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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