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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公司登记申请期限的保障措施的规定

公司登记申请的期限是实现公司登记功能之需具有强制性。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执行法定的申请期限。由于在实践中完全存在有关当事人不执行法定登记申请期限的可能性,为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德国是从三个面构筑这一保障机制的。首先是罚款强制。对于不按期申请登的,主管法院有权也应当采用罚款等强制手段,促使登记申请义务人履行申请义务。但单项罚款不得超过1000马克。其次是诉讼强制。登记申请义务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申请义务人完成登记申请义务。最后是共同申请义务人的强制。即当数人共同负有登记申请义务时,法院判令其中部分义务人强制履行登记申请义务的,该判决对其他共同义务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将违反法定登记申请期限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一种况是逾期但申请登记的。对此,规定由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款,以予惩戒;壺期但未申请登记的。对此,台公司法采取的是“连罚制”,即由公司登记机关对于逾期而不申请登记的申请义务人予以连续罚款,直至当事人履行登记申请,务为止。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逾朗但申请登记的情形,也规定了行政罚款责任,但对于逾期但未请登记的情形,只是规定责令改正及吊销执照的措施,而没有规定连罚制。依笔者之见,我国台湾地区的“连罚制”具有最促成登记之功效,而吊销执照在我国则是消灭公司主体资格,两者相较,“连罚制”有利于维护公司之存在和促进经济之发,更为合理,颇值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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