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司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要求
我国转轨市场经济体制,不过才十余年的历史。直言之,我国的法制环境是相当欠缺的:法律不完备,司法救济力软弱,国民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严z重缺失。就公司登记而言,曾几何时,即使执行实质审查,尚且出现大量的“三公司”、“皮包公司”、“挂靠公司”等假冒伪劣公司,危害社会,如果放弃实质审查而采形式审查,在我国将会出现何种境况?可想而知。;其危害,恐怕不知是采实质婶查所能带来的负效应的多少倍数。通常来说,在一个国家发展的初期,稳定与安全头等重要的;而当发展成熟时,一切已形成规矩或者习惯,法制已经完备,特别是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的保障,则效率应当是考虑的优先问题。在英国,之所以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其前提是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投资人一般不会为了虚报资金而冒失去信用的风险。因此,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其登记注册制度的基础”。我国目前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时期。此时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我国最需要的,是安全、秩序,而不是效率。更何况形式审查并不是真正的效率。
我国应坚持实质审查主义的理由 各国关于公司登记申请期限的保障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