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的博客

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相关资讯

我国应坚持实质审查主义的理由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实质审查主义也不冲突。依公司制度史和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是一个代表进步的发展趋势,是世界主要国家公司立法的通例。笔者对此完全赞同。准则主义要反对的是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或曰行政审批,其含义是,法律设定设立公司的实体条件,只要当事人认为符合该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无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简言之,准则主义是要实现公司设立的直接申请登记。这与登记机关依法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是两回事。就好比如在民事诉讼法上,志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杖秈(该权利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也不可被剥夺),但并不享有一定胜诉的权利要样。署准则主义,仍然可以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因此,引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论证公司登记当然应采形式审查主义是理论的误解!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