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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形式审查方式下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浏览次数:3768 | 发布时间:2015-08-01 12:02:52

此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上海注册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缴付出资无须进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这些举措彻底降低了投资人开办普通公司的门槛,解除了附加在注册资本上的种种限制和枷锁,基本复原了其本来面貌,赋予了股东与章程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助于激发股东的投资热情,客观上使得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从静态的资本信用观转向动态的资产信用观在立法层面得以呈现,但其也在一定程  1度上加大了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交易相对人利益保护情势堪忧。因此,形式审查方式下,相关配套制度须顺应公司资本信用转型的趋势,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机制进行调整,加强交易风险的防控,以促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第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信用是主体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被信任,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信用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对彼此信用的认可,信息不对称被认为是导致信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组成部分,健全的企业信用体系,应当是与社会信用体系同步发展、有机联系并相互作用。目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基本未顾及交易相对人的情权。为有效控制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需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披露制度,尽快构建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管理机关应公示市场主体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具体内容应当是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整体信息,包括公司资产的变动情况、上海注册公司资本增减、合并分立、变更织形式、变更章程、公司住所变动等重大事项;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为保证信息公示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需搭建信息公示平台,构建信息公示体系,一方面能为企业公不佰总埏i/全lqJ,营造场所,降低息公示的成本,另一方面能为社会尤其是与交易相对人提供便利的通道,随时查询、及时了解企业经济状况,以便准确判断企业的诚实守信程度和偿付能力。同时,公示内容也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解决市场主体信息披露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但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性、合法性负责。从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但因建设时间较短,且社会各界对于企业信息公开程度仍存异议,目前该系统公示的信息仍非常有限,尤其是无法查询公司的实缴资本等重要信息。[1)
我国当前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既有国家工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数据库,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当务之急是,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全面深度整合工商部门、央行、税务、公安、海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各类诚信数据库,早日实现公司各类诚信建设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与无缝对接,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任何公众和债权人皆有权免费、快捷地通过网络等媒介自由查询公司及其相关信息。

第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信息公示的制约机制是保障公示信息真实性的必然要求。这一机制的构建重点需把握好当不真实信息被发现后的处理环节。首先,政府要为发现不真实信息提供便捷的举报监督通道,通过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和分析机构,将不真实信息予以及时公开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因不真实信息公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可由受害人追究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信息公示违反相关强制性规范的,相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被载人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若干年内已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否则不得恢复,还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人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O (I)其次,商事登记管理机关除对进行虚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对些市场信誉不良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建立信誉管理制度。如,工商管理机关建立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将那些信用级别低的不良企业人专门名单并通过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起到示、约束不良企业的作用,而且有助于社会公众和相关执法机关的信沟通。此外,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本身就会对市场主体的信息公示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因为信息全面而持续的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会使不真实的信息迟早暴露出来,从而影响到企业的信誉。

第三,强化司法救济,积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提起债权人位权诉讼
政府应明确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但要注意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政府需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当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履行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人合法权益。
在强化司法救济的同时,要积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制度O(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规定,是防控与公司交易相关主,体交易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二是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点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三是其是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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