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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定程序

浏览次数:4772 | 发布时间:2014-08-11 14:55:05

《公司法》第86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l)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说明。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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