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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二)

浏览次数:3840 | 发布时间:2013-11-29 15:55:40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没有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不可抗力和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等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自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天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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