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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中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非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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