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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指纳税人只向一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兴刚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和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基本规程如下: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应当于当天或者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个税务机关。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由发证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办理变更登传递到另一个税务机关。
三、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个税务机关,两个税务机关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如果纳税人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理,并通知另一个税务机关,另一个税务机关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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