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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中止是怎样规定的?(一)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还没有审结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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