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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没有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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