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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何填制?

浏览次数:5610 | 发布时间:2017-06-08 17:53:0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何填制?


3月29日,广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十分关注的新版《中华人名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开始执行啦!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小编为您划重点。


一,明确了几个问题
(1)明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报出口的伙伴们,今后,这几个项目将与你说再见了。
  凡是涉及加工贸易以及保税监管货物的进口时,免予填报。
  特别提醒:遇到“来料料件内销0245 进料料件内销0644 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 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加工设备内销0446”这些贸易方式时,还是要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为了防止与国税重复征税,海关再次明确征管范围“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填报依据是《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代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话需要填“NO”了,空白肯定是不行的。
  明确进口贸易国,描述更加严谨,“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申报时伙伴要搞定贸易方式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比如暂时进出境的包装容器,是暂时性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填报时要注意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国家了。

  二,与现行的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明确了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明确了“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根据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82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明确“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更加严谨规范
  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现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原规定“自行从境外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现规定“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增加“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第八项“运输方式”
  明确进出境旅客随声携带的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
  原规定“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现规定“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修改了对于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实际是进行了拆分
  原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 ”(代码Z)。”
  现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只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第十九项“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增加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和代码。”
  第二十项“许可证号”
  原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现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
  明确直接退运的填报
  原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现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保税/监管场所”栏的填报
  原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现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增加“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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