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5320 | 发布时间:2016-12-27 19:12:02《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注销流程至少省15天
上海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小编了解到,9月1日起,在东莞办理企业注销,不用再经历繁琐复杂的清算等程序,也不用花费数千元找中介“跑腿”,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就可以了。
为便利企业退出市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市工商局表示,《办法》简化了清算备案及登报公告环节,至少可为每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节省15天时间,减少登报费用300元。
须全体股东作书面承诺
《办法》称,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申请注销的企业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等情形;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对未清偿的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办法》,登记机关受理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申请后,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其债权债务清算情况或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终止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处罚,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信用约束管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比一般注销至少省15天
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12月以来,以长安镇为试点,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免予备案和刊登报纸公告,通过“东莞红盾网”公示注销信息,并由股东等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目前,共335户企业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并进入公示阶段,其中254户企业公示期满,依法核准注销登记。
在总结长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工商局起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已经通过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将于9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改革实施后,由于简化了清算备案及登报公告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退出市场速度将进一步加快,成本大幅降低,至少可为每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节省15天时间,减少登报费用300元。
从9月1日起,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需要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在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新的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是指《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的,可以自主选择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不再需要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在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办法》明确了企业不能申请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几种情况: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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