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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一)合营合同

浏览次数:4567 | 发布时间:2016-10-13 15:31:20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一)合营合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资经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经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其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资经营各方的出资、出资比例关系到中外投资者在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权利,应依据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写明。
4.合资经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都应符合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对此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去》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若合资经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是合资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若由合资经营中的外方作为出资提,其提供的生产设备或技术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关于引进外资的要求;若合资经的一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不是作为出资的,要与合资经营企业签订专门合同,在合资经营合同中则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若合资经营企业是通过技术转上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技术的,应符合实施条例中关于技术引进的专章规定。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是企业最为重要的两项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设专章对此进行规定。
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对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处理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章专章进行了规定。
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关乎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企业的劳资关系,因此,合资经营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不仅应在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中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还要依据中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规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10.合资经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6条第6项赋予了合资经营双方约定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权利;第94条第1项则赋予了合资经营双方对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通过法律规定,合资经营双方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合作,更加灵活和有效地保护自已的利益。
11.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在合资经营合同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缴付出资义务的违反;二是缴付出资后,对生产经营中应负义务的违反。
12.解决合资经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合资经营合同涉及的项目一般期限都较长,作为一种事后的补救,在合资经营合同中订明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章对此专章进行了规定,订立合同时应该予以遵守。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资经营合同涉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合同文本必然涉及多种语言的选择。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在合同中密该明确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何种文字为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在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资经营双方规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关于合同的生效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资经营合同只有在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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