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正当目的?
浏览次数:5984 | 发布时间:2016-01-16 22:04:05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知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保障其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更是行使其他权利(如表决权、资产收益权)等的基础。
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往往需要依靠查阅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上述文件,但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股东滥用查阅权,损害公司利益。由于股东查阅权所包含的客体有时会涉及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技术秘诀、产销策略、货源原情、客户名单,等等。如果对股东的查阅权不加限制,可能会使一些股东意利用手中的少量股权,滥用股东享有的查阅权,为自己牟利而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显然,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股东查阅权有时难免存在冲。因此,如何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认为,目的的正当性是一个主观的标准,不仅涉及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主观动机的认定,也涉及公司的理念。由于这一理由很可能遭到公司的滥用,成为公司阻却股东正当行使其知情权的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谨慎对待。
正当目的,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首先是善意的。一般地,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以推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正当目的:(1)为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而查阅会计账簿;(2)为确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履行职务等情况而查阅会计账簿;(3)为获悉其他股东的姓名、住址以与其他股东共商公司经营事务而查阅会计账簿。
与正当性目的相对的是非正当性目的,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以推定股行使知情权具有非正当目的:(1)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攫取有关信息;(2)索取公司股东名单后出售;(3)为自己兼职的其他公司获取商业信息或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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