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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主体的分类

浏览次数:7034 | 发布时间:2015-07-05 15:10:18

在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按照组织形式和责任本位可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这是大陆传统商法有关商主体最常见分类,其也适用于我在我国,公司与合伙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但就数量而言,“以个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为代表的商个人才是第一位的”。
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指按法定构成要和程序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注义务的个体,亦即经商的个人。商个人在现代商法上是个既具传统然人特征,又具现代单一出资组织体之法律人格特征的概念。其强调的不再是外观上单一自然人形态,而是将自然人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一般商法人、商合伙要求投资主体的团体组织性作为相互区别的掏另一基本属性。商个人是法律拟制主体,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一个户,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自然人。
商法人是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各国民商法中普遍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从事营利性经营的有限责任企业或组织,均属于商法人之列。
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是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形成的集合体。对于合伙来说,在以商合伙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还要受到合伙契约的限制。
其二,依据商主体是否需要商事登:记及是否有;强制登记义务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利性营业内容而无须履行商事登记手续的商人。法定商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大多规定了以实施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其营业内容。法定商人因实施特定商行为而无须登记即可自动取得商人资格,但并不排除其有进行非商事登记意义上的注册登记义务。
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利性营业内容,经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设立,并以审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商行为的商主体。经营的手工业、贩卖业等营利性事业,其如果不进行商事登记,则就不被视为商人,故商事登记对其具有法律确认效力。注册商人的行为非绝对商行为,其本可以不为商人,但是由于其行为的营利性且已选择了商事登记程序,即可推其自愿地接受商法调整,因而法律上确认其为商人。
任意商人,指依种类和范围要求以商人方式从事经营而主要进行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营,按照法律规定,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登记注册的商人。任意商人是德国商法上特有的分类,该商主体有登记注册的权利但并无此义务,即使不登记也被视作商主体。我国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任意登记商人相近,无须登记既可开始营业。
其三,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丰体可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指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为营利性营业范围,合商事登记营业条件而设立的商人。大商人的概念仅相对于小商人概念而存在。
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
商法对小商人只是有限适用。在经营规模及内容上,小商人虽不同于完全商人,但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与完全商人基本相同的权利。小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保护小规模经营者,使其既能够获得商主体些权利,又不必承担商法的某些严格义务,如商号登记、设置商业账簿等,适应经营灵活性与随意性的特点。但对于一些专门用来保护完全商人的担保、违约金等特殊条款则不能适用于小商人。小商人由于规模小等原因也不能从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经营。其主要是农牧业、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及零售业的个体小商贩。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小商贩便是实质意义上的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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