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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功能的概念解析

浏览次数:4394 | 发布时间:2015-06-17 14:06:51

商事登记功能的概念解析

根据《辞源》中记载,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能;二是指功绩、才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效能。商事登记的功能是商事登记的内在属性,是商事登记固有的、可能对商事交易发生影响的有利作用或效能,是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内在能量和潜力。正如眼睛的视物功能是与生俱来,是人为培育和创设一样,商事登记的功能是这一行为的天然禀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描述性的、非创设性的,与商事登记同时产生,并非制度规定,需要人们去发现。


能不同于目的。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二是指想要得到的结果。目的是:“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目的贯穿实践过程的始终。它的产生和实现都必须以客观世界为前提,同时还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目的是通过主体运用手段改造客体的活动来实现的。目的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的目的,才能实现。”可见,目的是主观价值选择的结果,以主体的意志形式存在,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商事登的目的,是指立法者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欲达到的应然效果。显然与功能是不同的。对商事登记功能的认识是对有关商事登记制度属性和规律性的一种把握,区分功能与目的就是要在构建商事登记制度中遵循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原则,也就是要充分考虑商事登记制度设计在现实施过程的作用并深入研究影响这些结果的因素,努力使立法者的目的自觉地与制度的功能相一致,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目的的实现。


一定主体的需求,是一种价值判断理想追求,带有应然性的属性,属于主体的理想范畴。商事登记的价值在指导主体交易的同时,又评价着商事登记本身和与其有关的交易现象。一般来说,价值在应然意义上存在,是应然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价值始终以应然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来确立自身并发挥作用,但具体的值,如自由、安全、效率等能否真正:地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中,则涉及商事登记的价值在实践中的实现问题。价值螟有主观性,是因为人的需要本身就是主观的。不同背景下,立法者会产生不同的需求,即使在相同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环境中,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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