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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的效力

浏览次数:4159 | 发布时间:2015-06-17 14:01:48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上海公司注册这样的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记这一法律行为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作用力与约束力。对于申请人而言,登记机关通过将其相关信息审查登记公示后,确认其合法的商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能够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力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同时其可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登记事项一经登记机关登记,便推定其真实、合法,产生公信力,其与登记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效力是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生命,是其得以存续于世的核心所在。如果登记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那么登记制度便会失去存在的价值。无怪乎《德国商法典》第15条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被认为是“整个商法典中最重要同时也是复杂的条款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研究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认其效力。
有关商事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对其众说纷纭。综合归纳学界观点,大致有两效力说、三效力说等不同学说。
三效力说中亦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商事登记的效力包括创设效力、活动效力和对抗效力三个方面。就公司登记而言,登记的效力首先是创设了其法人主体资格。活动效力是指经过登记后,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在颁发给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都有一项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它表面上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公示,实质上更是对公司活动能力的确定。对抗效力意指公司登记事项公告以后,其效力及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对不特定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商事登记的效力应包括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三个方面。如在公司登记中,登记的证明效力意指公司登记簿记载、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登记证书对公司登记对象的存在与否、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公信效力即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便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行为应当有效,即使登记存在瑕疵。对抗效力意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公告,可对第三人形成对抗力,公司因此而获得免责效力。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应概括为创设效力、免责效力和公示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凡未登记的,不得以商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不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因此商事登记具有创设商主体的效力。免责效力即根据商主体变更、废止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公示效力,即凡经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事项,注册人不得援引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应允许注册人援引此未登记事项对抗恶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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