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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浏览次数:4428 | 发布时间:2015-03-30 13:48:33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权
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条款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妇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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