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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登记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

浏览次数:4398 | 发布时间:2015-03-22 14:01:21

其他与登记管理有关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机构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经营和拒绝监督检查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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