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违法行为
浏览次数:4493 | 发布时间:2015-03-22 13:58:10
注册资本(金)违法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对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以少报多等方式虚假申报,进行上海注册公司活动的行为。
根据《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实际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相应的股份(或股权),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变相抽回,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