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如何注册公司 >> 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法律责任

浏览次数:5361 | 发布时间:2015-02-18 10:52:30

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上一篇: 上海注册公司费用参考指南
下一篇: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销登记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3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5021294888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400-6087-218
    ×
    电话咨询:1502129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