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4475 | 发布时间:2015-01-19 10:08:0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评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眨的相关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制式文艾书的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代表人数或姓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趁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