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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4653 | 发布时间:2015-01-19 10:15:44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有十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设立登记的规定执行。
按《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负责人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此外,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变更登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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