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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第二十六条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需要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非本社成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分别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人选以及任免与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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