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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厂长(经理)一般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选、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厂长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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