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使用过的设备投资能否免增值税?
浏览次数:4557 | 发布时间:2015-01-01 15:00:26
问: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包皮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